照明电器协会

景观照明专委会

中国景观照明专业委员会
专委会条例

专委会条例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景观照明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景观照明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全名为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景观照明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是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照协)的分支机构,是在中国照明电器协会领导下的非法人性质的社会组织,由从事景观照明产品研发、生产和景观照明规划、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本专委会全体成员遵守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章程,享有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本专委员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委托服务单位北京中照景观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在中国照协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景观照明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景观照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文件及发展方针,面向市场、服务行业、团结全国景观照明行业全产业链从业人员,为促进我国景观照明行业的日益进步和繁荣昌盛而不懈努力。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景观照明行业的调查研究,向中国照协和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景观照明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广交流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及成效的管理成果和科技成果,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提高;
  (三)组织开展景观照明行业的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制定景观照明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景观照明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沟通与协调本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间的和公平竞争;
  (六)接受政府部门及中国照协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制定景观照明行业企业的资质标准和评价体系,对相关企业进行公正、客观的资质评价并颁发相关证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及评审并颁发相关证书。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或指导委员单位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设计及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八)向中国照协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委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维护本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接受中国照协交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各专业部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专委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汇报;
  (四)研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委员大会需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决议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有关职权。
  第五条 本专委会设立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由四名以上双数单位组成,副主任若干名,常委若干名。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按年度轮值主任,主持专委会年度工作。
  本专委会领导机构任期依照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章程与中国照协届期保持一致,主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专委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根据本委员会发展情况需要适时进行增补。
  第六条  委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副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委员退会程序
  递交书面退会函件并交回委员会颁发的相关证书;
  两次不参加专委会活动,经常务副主任确认视为自动退会的委员,本会公布取消委员资格。
  第八条  本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为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本委员会在秘书处下设立委员部、专家顾问部、资质评审部、技术咨询部、培训部、行业标准编制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本专委会根据国家和中国照协有关规定组建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中国照协下拨的活动经费。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赞助与捐款。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各项支出由专人负责审批,并接受中国照协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经景观照明专业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报请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审核批准后正式实施。
   
2017年7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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